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资实处 时间:2024-06-24 点击数:

化大发〔2024〕29号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现将《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4年4月19日



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励和对于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方面的安全责任追究。

各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从事教学或科研的实验室以及附属场所、设施等(以下简称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表彰和奖励分为: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标杆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奖励评选范围:

(一)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设有实验室的各二级单位。

(二)标杆实验室:各二级单位下属课题(教学)组管理的实验室。

(三)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操作人员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评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在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中不断完善实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完备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坚持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管制试剂、实验气体、生物安全、危险废物、用电安全、特种设备、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管理中做出突出业绩;

(三)运用科学管理方法,能够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积极组织自查、配合检查,严格落实整改,达到闭环管理,有效预防、避免事故发生,取得明显成效

(四)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断丰富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使师生能够主动发现隐患、落实整改,安全意识显著提升;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师生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

(五)未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

第八条 标杆实验室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

(二)全体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均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执行率100%;

(三)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方式方法研究和创新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规范采购,存量合理,使用台账记录准确、账物相符;管制类试剂严格执行“五双”管理;

(五)危险废弃物管理、处置规范;

(六)积极开展自查,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如实上报实验室安全相关数据;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及时认真从根源解决,学年度内未发生过实验室安全事件;学校或校外相关单位未对该实验室下过书面整改通知;

(七)实验室长期保持整洁有序;

(八)相关管理工作及其成果具有示范辐射意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评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院系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在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升创新方面取得优秀成果、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发挥示范、榜样作用;

(三) 长期重视实验室安全,个人所在实验室未出现过比较严重安全隐患,未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

(四)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突出或优异表现。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度评定一次,根据评定结果,为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标杆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和种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相关项目负责人(包括各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负责人,也包括开展实验活动的教学、教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组长等相关人员);

(三)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四)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五)责任单位;

(六)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七)其他相关人员。

上述对象中,如追责对象有多重身份,依规合并追究责任;如追责对象为学生,其指导教师应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如追责对象为校外人员,提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允许其进入该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具体接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分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以上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纪律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政务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方式:承担实验室安全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承担事件中受伤害人员的经济补偿;扣发个人校内岗位津贴和113专项绩效(以下简称校内绩效)。

(三)其他处理方式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评职晋级资格;减少研究生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申请科研项目资格;调离教师岗位等。

对实验室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关停整改、强制收回等。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不合格”的结果评价;核减单位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取消单位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分级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损失,将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责任分为以下五级: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一般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较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重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1.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私自改装配电箱,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

2. 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

3.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通风设施故障或不满足排风要求、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的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未按规定管理气瓶、气路;

5.未经审批改变实验室室内空间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组装,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6.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8.实验人员在需要防护的实验室内未穿戴必要的工作服或防护用具;

9.实验过程不按规定值守,擅离岗位;

10.其它被《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认定为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同一实验室一年内三次(含)以上发生存在安全隐患情形(同一情形重复出现的累计计算);

2.使用压力气瓶、特种设备、其他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强电、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的实验及通宵的实验未安排两人及以上人员;

3.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等情况;

4.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未经过风险评估、未落实项目安全审核前,私自开展实验活动;

5.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6.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

7.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和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8.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二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受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较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但不足10人受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重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但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对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造成学校或他人重大社会经济损失及其他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当地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的追究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同时对指导教师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对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由二级单位进行约谈,并制定整改计划;

(三)对隐患实验室的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关停整改处理。实验室关停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四)对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标准与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的追究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等纪律处分;扣除当月应发校内绩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同时对指导教师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等纪律处分,扣除当月应发校内绩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二)对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或记过等纪律处分;扣除当月应发校内绩效;不再参加当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对事件责任实验室的处理:关停整改。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四)对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件情节影响轻重,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考核中可予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评价;视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件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的追究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扣除三个月校内绩效;取消当年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停止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同时对指导教师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扣除三个月校内绩效;取消当年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停止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扣除三个月校内绩效;取消当年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停止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

(三)对事件责任实验室的处理:关停整改。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或视情节严重程度,可收回事件责任实验室,由二级单位统一进行二次分配。

(四)对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取消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减少单位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通报批评等处理、警告等纪律处分;扣除个人当月应发的校内绩效。

第二十二条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的追究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纪律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扣除六个月校内绩效;取消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取消3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职晋级申请资格;如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止3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2.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同时给予指导教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纪律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扣除六个月校内绩效;取消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取消3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职晋级申请资格;如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止3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扣除六个月校内绩效;取消个人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同时停止3年内的研究生招生资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尽履职义务的实验室其他人员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等纪律处分。

(三)对事件责任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停整改。实验室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实验活动。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及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活动。或视情节严重程度,可收回实验相关项目负责人名下全部实验室,由学校统一进行二次分配。

(四)对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减少二级单位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名额。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给予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警告(含)以上等纪律处分,扣除三个月校内绩效。

第二十三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因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含)以上等级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在当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予以落实,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二级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整改而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诉求,没有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实验室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实验室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实验室安全事件调查并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件中负有相关实验室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如经查实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且已履职到位,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学校工作部署或二级单位、实验室相关工作要求的,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任职期间负有安全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教职工及相关领导人员,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均应依本办法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学校计划财务处将从其科研经费、校内绩效中进行扣除;同时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调查和责任认定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追究: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如情节严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

(二)一般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所在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核实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所在二级单位和专家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核实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把关审定后,提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并视安全事件有关情况,按照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最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常委会审议。

(四)重大实验室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所在二级单位和专家对实验室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初定事件的等级和责任人,核实相关损失,形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处理意见,并视安全事件有关情况,按照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最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常委会审议。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责任追究涉及实验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以及相关人员书面检查及通报批评的情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达整改通知,由事故责任单位执行。

(二)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人员中,如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由人事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如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依据《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涉及绩效考核、取消评奖评优或评职晋级资格、调离教师岗位的,由质量建设与绩效考核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涉及取消申请科研项目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涉及减少或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情形,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涉及经济处罚的情形,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若安全事件(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事件等级的认定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以书面形式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请复核;如涉及纪律处分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或《沈阳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相关程序提起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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