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固定资产放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2-10 点击数:

 

 

 

 

 

沈阳化工大学文件

 

化大发〔2024112

 

 


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固定资产

放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为加强我校校外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固定资产放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41120


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固定资产

放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确保校外基地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高效利用,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校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指那些由沈阳化工大学与政府或企业紧密合作共建的实体机构(包括科技园、中试基地等)。

沈阳化工大学为基地核心管理运营方,拥有对基地设施的日常维护、科研活动的规划执行以及人员配置与调动的长期且稳定的直接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申请承担基地组建的单位为负责校外校属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基地的成立需以责任单位提供的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政府正式批复为依据,并提交《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申报书》。该申报书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审核并备案后,方可正式确认基地成立。

第四条 为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学校将建立《沈阳化工大学校外基地名录》,并实行严格的年度核实制度。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外放置校属资产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完善校属资产校外放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二)对资产校外放置基地的设立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评估其是否满足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要求,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三)加强与校外资产放置基地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校属资产在基地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四)每年组织一次校外放置校属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五)监督并指导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六)归档保存基地建立以及校属资产校外放置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校外放置校属资产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范畴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管有力。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校外放置校属资产全权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资产的验收、入账、调剂以及处置等相关手续,做好资产的使用维护工作。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外资产清查,并将盘点报告及检查记录表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落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专门管理和维护校外放置的校属资产。每个基地设立一名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校属资产统筹的工作。

第八条 校属资产校外放置,需由责任单位填写《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承诺负责资产在基地使用的安全及完整性,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经资产所在二级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与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在全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校外放置的决定。

第九条 原则上当新购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大于基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时,不允许校外放置。若有特殊情况,需由责任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论证该资产校外放置的必要性,并明确提出资产在基地使用期满后的处置方式,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校外放置。

第十条 校外放置校属资产在搬移、放置时须确保设备安全完好,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责任单位自理,其中与教学实践相关的设备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和《海关法》规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免税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相关规定,未获得海关批准前,不得在校外放置使用。

第十二条 校外放置校属资产的调剂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调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剂资产。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安全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丢失、损坏的,应按照资产原值进行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事先审批,擅自将校属资产置于校外使用,或超过规定期限未及时将资产收回校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非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外放置使用的校属资产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经营或交于的校外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拟文             20241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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