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化大发〔2024〕118号)

作者: 时间:2024-12-11 点击数:

 

 

 

 

 

沈阳化工大学文件

 

化大发〔2024118

 

 


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按照国家财政部及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沈阳化工大学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账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41210


沈阳化工大学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修缮)项目中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屋”)在初始计量后,又经过改建、扩建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实验室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一般性工程项目中采购的物资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规定的,应纳入学校资产范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统一管理。资产入账前,应按学校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账。

第四条 一般性工程资产入账计价规则

(一)一般性工程按项目由立项单位对每一项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额进行计算。每一项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及其他费用等四部分构成分别计算,再将四部分投资额完成额相加,用公示表示为:

项目投资完成额=建筑工程投资完成额+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其他费用

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如设计勘察费等)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其他费用部分,应计入固定资产。

工程项目监理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建筑工程投资完成额的一部分,应计入固定资产。

(二)入账资产应以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审价报告列明的入账清单为准。

(三)一般性工程项目中需要入账的资产分为单独性入账资产和增值性入账资产两种情况:

1.单独性入账资产:指可独立使用、单独计价入账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系统(室内机、室外机、风机盘管等)、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泵、水箱)、供电设备(变压器、控制柜等)、技防设备(监控主机、摄像头等)、通讯网络设备(网络主机、交换机、机柜)、计算机软件等。执行标准以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为基础。

2.增值性入账资产:指使房屋功能结构明显改善或使房屋面积明显增大而购置的、不可与房屋分开单独使用的资产。

(四)项目经费总额(含设计费、监理费等)低于十万元的一般性工程中,单独性入账资产按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入账,其余投资额不计入固定资产。

(五)为保证房屋及构筑物正常使用发生的粉刷、防水和零星装修、一般维修等工程,以及其它不增加房屋及构筑物使用面积或延长使用年限的改良性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

(六)增值性入账资产的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其中,被替换资产账面价值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依次序确认:

1.被替换的资产价值以当年入账时学校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2.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无直接记录,可参考同年或邻近年份相接近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3.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改变原建筑物结构,未增加新功能,且施工所涉及面积、数量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视为等值替换,不单独扣除被替换部分价值。

4.对于被替换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难以直接确定的,单位应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审核,或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5.若单位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切实可行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此情况。

第五条 一般性工程资产入账流程。

第一步 付首付款时,立项部门需填写《一般性工程情况说明》,一式两份,到资实处签字盖章,连同发票等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首付手续。

第二步 外审结束后,需要付尾款时,立项部门填写《一般性工程固定资产入账计价表》,一式两份,到资实处签字盖章,资实处依据《一般性工程固定资产入账计价表》的描述,审核固定资产入账项目。

第三步 立项部门携带《一般性工程固定资产入账计价表》、《沈阳化工大学固定(无形)资产通知单》、尾款发票等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尾款手续。

第四步 质保时间期满后,可以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质保金付款手续。

第六条 完成资产入账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实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拟文             202412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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