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文件
化大发〔2025〕108号
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按照国家财政部及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11月17日
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化大发〔2024〕11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学、科研、各类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各类经费来源,以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任何配置方式取得,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技术手段,对固定资产从配置、验收、使用、维护到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实施动态管理;精准掌握固定资产存量、结构和状态,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高效使用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与确认
第一节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占有、使用,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执行,分为七大类,主要包括:
(一)房屋和构筑物;
(二)设备;
(三)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和档案;
(五)家具和用具;
(六)特种动植物;
(七)物资。
第二节 确认条件与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确认的具体情形:
(一)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时确认;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三)能延长使用年限或提高效能的改扩建、更新改造等支出,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九条 固定资产确认的特殊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学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 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能够从房屋及构筑物中拆分出来,且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应单独建账;对于和房屋及构筑物构成一体不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应计入房屋及构筑物的价值,不单独建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类、设备类、家具和用具类、特种动植物类、陈列品类、物资类资产;单价1000元以下的,同一个二级单位同批次采购批量同品合计2万元(含)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
(二)单位(册/套)价格1000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2000元以上的图书类固定资产;学校图书馆及二级单位阅览室储藏、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不论价格均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文物类固定资产不受单价限制,一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一般性工程类固定资产范围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高值耗材。“高值耗材”是指由各学院(系)、书院、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采购,单位价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无法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材料,例如:色谱柱等。通常用于医疗、实验室、工业生产等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特殊的制造要求。例如实验室中的高值耗材,包括特定化学试剂、实验设备配件(如高性能液相色谱柱、质谱分析仪器等)、轮胎、电瓶、电池等替换性资产(成套设备原配套件除外)、光学设备等所使用的易耗品、需要不定期更换的资产等。
(二)维修过程中购置的无法独立运行的,对原资产的使用功能、结构没有改变及扩展的高值替换配件。
(三)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及临时设施。
(四)不做长期保存的期刊、报纸。
(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的日常维修、保养支出。
(六)房屋正常使用发生的,即没有延长房屋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也没有显著提高其使用效能或新增、变更使用功能的一般性装修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如墙面装饰、展板、地板铺设、灯具更换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量与折旧
第一节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学校外购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价值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合计计量。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价值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确定。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六)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量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九)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后续计量与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第七条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遵循以下规则:
(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四)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五)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物种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十七条 已入账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仅在下列情形下可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等;
(六)其他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变动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验收
第一节 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省级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通过购置和建设方式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学校相关部门的采购要求及流程;通过接收捐赠方式配置的,必须签订捐赠协议,由接受捐赠的二级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校外调拨方式配置的,必须具备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由学校内接收调拨固定资产的二级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措施。学校各单位及部门应积极维护好学校利益,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所有设备,均应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多方合作,信息公开,相互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账目与使用管理
第一节 账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全生命周期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计划财务处相关账目保持一致,确保账账相符。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应先由资产管理人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入账后,方可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的入账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相关配置及采购流程。
(二)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例如:发票、合同等。
(三)完成验收流程。
第二十六条 入账固定资产应及时粘贴资产标签,定期核查补全;资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不能交由他人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所有管理责任均由登录账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建账手续:
(一)尚未完成到货验收手续的;
(二)未明确所属单位和领用人的;
(三)产权不属于学校的;
(四)无法提供建账所需必要材料的。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借出、维护等日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手续,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确保使用安全;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资产管理人及当事人应积极组织并及时落实维修,涉及零部件更换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国家及学校制度认定责任并落实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调剂。
(一)能够找到接续使用人并满足下面条件的闲置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调剂:
1.因教学、科研、学科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
2.未超过设备合理使用的期限,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但又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3.二年内没有使用且保存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固定资产。
4.新增的一年内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重复购置的多余仪器设备、家具资产。
(二)闲置资产调剂的原则是:先部门,后校内。
(三)当固定资产的管理信息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及人员须做好资产交接(调拨)手续,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调剂包括线上调剂及实物调剂两个部分,缺一不可,调剂工作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平台,对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收储、调配、处置,实现入仓、在仓、出仓、退仓全流程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放置在校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外使用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将资产放置校外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外转让固定资产,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危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报废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拆除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一节 清查要求、范围及流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者局部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流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固定资产盘点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学校盘点工作组,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实施。
(二)各二级资产使用单位成立盘点小组,由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本单位盘点实施细则,开展盘点工作,对查实的盘亏或盘盈情况详细报告。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盘点情况开展复查工作,撰写盘点报告,按照权限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账目处理,责令相关单位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整改工作。
第二节 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结果经核实后,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损失等,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盈
(一)定义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二)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
1.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2.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1.经清查不属于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学校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2.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认定及赔偿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处置;
(二)固定资产对外出租;
(三)确定涉讼固定资产价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评估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一节 绩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利用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查盘点报告等资料,通过科学指标和方法,考核评价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和体系,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可行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使用单位管理绩效。
第五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资产配置、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用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对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处置造成重大流失,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拟文 2025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