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通用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等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沈阳化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12月24日
沈阳化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通用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提升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学校行政办公正常运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辽财资〔2014〕4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校各单位日常行政办公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备与管理,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科研活动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以及学院(部)等行政部门,满足办公基本需要、使用行政办公经费或用于行政办公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适度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学校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单位制定年度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现有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如有数量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不再配置新的对应设备、家具,待现有超数量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品类报废处置至标准以下,方可申请配置新的设备、家具。
学校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学校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详见附件1)。
对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公私两用性较强的设备,每人名下限配置1台。
第八条 学校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详见附件2)。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价格之和。
第九条 如在更新换代过程中存在使用空档期,须由本单位在申请新增资产配置时提出说明,待审核批复后,配置新的设备家具,同时处置原的设备家具,过渡期原则上单位的配置数量最高配置120%,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申请,根据所需采购资产的总价值不同,履行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本配置标准为目前学校行政办公最高配置标准,如遇特殊需求(如保密、应对突发事件、专项业务等),需进行详细说明,填写《沈阳化工大学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超额配置申请表》,单独提出配置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按审批程序配置。
第十二条 未按本标准及审批流程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学校不予办理资产入账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标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学校事业发展要求、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沈阳化工大学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最高价格(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要求 |
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总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彩色 |
2000 |
6 |
A3 |
黑白 |
7600 |
6 |
彩色 |
15000 |
6 |
票证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3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扫描仪 |
按需配备,如配备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应同时相应减少扫描仪数量,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空调 |
1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m²以下 |
2000 |
8 |
1.5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m²-20m² |
2800 |
8 |
2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m²-30m² |
5000 |
8 |
3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m²-50m² |
7000 |
8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附件 2 沈阳化工大学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要求 |
办公桌 |
1套/人 |
校级:4500; 处级及以下:3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办公椅 |
校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校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单人沙发 |
1500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15 |
小茶几 |
800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800 |
15 |
书柜 |
校级:2组/人 |
2000 |
15 |
处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15 |
文件柜 |
1组/人 |
校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20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校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15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500 |
20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 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 1000元/平方米。 |
20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拟文 202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