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所)、相关中心: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化工类学科特色和实验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12月1日
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化工类学科特色和实验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试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含实验场所、实训基地、科研平台)及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师生员工、聘用人员、校外合作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管控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奖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共同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师生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综合监察室、人事处、研究生院、质量建设与绩效考核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以二级单位为管理重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
(二)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三)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七)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八)保障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执行;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物质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十)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十一)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具体见《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解表》(附件)。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的主体,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二级单位-实验室-房间-个人”四级责任体系;
(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四)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实验室安全隐患能够切实有效整改执行。
(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交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高风险危险源管理工作,保护公众安全;严格按规定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减少环境危害。
(七)及时报告和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配合学校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实验室安全承诺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制订和完善符合本实验室实际和特点的管理规定(包括实验室准入、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日制度等);
(三)落实实验室危险源识别、安全风险评估、教育培训、人员和物资准入、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改、应急演练等,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进行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和原因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值班值日和安全检查台账、管制类化学品使用台账、灭菌效果监测台账、废弃物处置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台账和相关档案、室内消防器材维保和检查台账等);
(五)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相应的经费和设施保障,配备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急救物品等。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应当配备试剂安全柜、紧急喷淋、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高温监控预警、通风设施、专项消防设施等安全装备;针对具体实验内容的眼部防护、面部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实验服等防护器材,确保师生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实验;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使用实验室的学生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切实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及其它
第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张贴实验室安全告知书和本房间实验人员准入信息等,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二条 化学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含气体)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 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关于生物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场所,以及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存储、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辐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要经过学校审批,环保部门批准;涉及辐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与安全管理,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落实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剂量检测、健康管理等措施。辐射类实验场所及射线装置退役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置,放射性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贮存。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自制设备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四章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十九条 所有教学、科研项目(包括学生实验课程、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学位论文、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等)在立项登记前要进行实验安全风险研判。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必须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实验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实验安全风险,实验室已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实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三)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一步核查;
(四)评估结果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启动实施,未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不予启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展实验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实验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教职工、学生、聘用人员和校外合作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验室通识及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要满足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条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实验活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时,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都要做好有效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按照分级分类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经常性检查:一级、二级风险等级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每日检查一次;三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四级风险等级实验室,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辐射材料与装置、特种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每年于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二级单位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实验室开展检查,每月至少一次,一年内检查要全覆盖所属实验室。
(四)随机抽查。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场所随机抽取并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检查项目表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内通报、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管理,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指定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验室、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三十八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的隐患,学校、二级单位可要求相关实验室关停整改,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事故上报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善后处置等主要内容,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和一级、二级风险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科特色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定期对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案,必要时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属地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化大发〔2019〕42号)、《关于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化大发〔2024〕15号)废止。
附件: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解表
附件
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解表
成员单位 |
职责分解具体内容 |
党政办公室 |
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重大事项,做好校级层面文件流转与督查督办;协助处置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负责对外联络、信息报送及会议组织,协调校内资源支持应急救援;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同步规划、部署与考核。 |
组织部 |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晋升评价体系,量化考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分管领导的管理实绩;督促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责任纳入干部述职评议,对失职干部依规提出调整建议。 |
纪委综合 监察室 |
监督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履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事故瞒报漏报、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问责,依规依纪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参与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监督责任追究程序合规性。 |
人事处 |
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核定验技术人员编制,完善岗位聘用与薪酬激励机制;将实验室安全培训纳入教职工入职及年度培训计划;把安全工作实绩作为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 |
研究生院 |
将实验室安全课程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对化工类研究生开展 “实验安全第一课”专项教育;建立研究生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将研究生安全表现纳入评奖评优、学位授予考核,督促导师落实安全指导责任;配合开展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 |
质量建设与绩效考核办公室 |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制定隐患整改率、培训覆盖率等量化考核指标。 |
教务处 |
负责本科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将安全内容纳入实验教学大纲,为化工类实验课程设置安全实操考核;建立本科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新增化工实验项目开展安全论证;督促任课教师落实教学安全责任,将安全指导实绩纳入教学评价;配合开展本科生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与考核。 |
科学技术研究处 |
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对涉及化工高危工艺、新型危化品的项目进行安全审核;督促科研团队落实实验安全措施,将安全管理纳入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评估指标;配合监管科研实验室危化品、特种设备使用,指导实验废弃物处置;协助调查科研类安全事故,暂停相关项目直至隐患整改。 |
计划财务处 |
落实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将安全设施采购、危化品管控、隐患整改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安全经费专款专用机制,优先保障化工类实验室安全改造、高危危险源管控的资金需求;及时办理危化品采购款、废弃物处置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提供财务支撑。 |
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 |
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监督执行;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及应急演练;监管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牵头开展安全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协助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建立事故追溯机制。 |
保卫处 |
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化工类实验室消防专项预案,配备适配消防器材;组织消防培训与应急演练;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到场组织疏散、扑救,配合公安部门调查。 |
后勤管理处 |
负责实验室水电基础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实验室供电线路、上下水管路;落实实验楼公共区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助处置实验废弃物暂存点环境消杀;配合开展安全设施维修,优先处理化工类实验室紧急维修需求。 |
基建管理处 |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确保化工实验室防爆、防腐等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按国家实验室建设标准开展项目论证,组织环保、安全部门专项验收;对实验室改造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委托有资质单位施工;建立实验室基建安全档案,留存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