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现将《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7月18日
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因机构调整、工作场所变动、人员变动而发生的资产交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化大发〔2024〕113号)、《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试行)》(化大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
1.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教学仪器仪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等。
2.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账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3.其他应予移交的资产。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交接:
(一)学校机构调整;
(二)学校下属单位工作场所变动;
(三)资产管理人因校内校外工作调整、退休、离职等造成的人员岗位变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
第五条 资产管理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在固定资产交接过程中,应当遵守“物尽其用”和“先交接、后到岗(离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调整的资产移交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学校下属独立建制单位进行撤销、合并、分设等行为。
第七条 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资产。
第八条 学校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管理人对自己名下所属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机构撤销资产交接程序:
(一)停止资产入账业务。学校做出机构撤销决定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原资产管理单位的新增资产入账业务。
(二)资产账实核对。由原资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登记核对,对于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先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实物、账目),再由新资产管理人、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对于遗失的资产,无需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应立刻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由原单位的资产管理人、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损失的定责、赔偿工作,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实核对完成之后,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编制资产移交清册,明确每件资产的管理单位及管理人,经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审核后报撤销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产实物交接和账目调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机构撤销单位的资产移交清册核查确认后,由原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移交或网上账目调剂流程等手续,撤销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设资产交接程序:
(一)停止原资产账户业务
学校做出机构合并、分设决定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原资产管理单位的新增资产入账业务。
(二)建立新单位资产账户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开设新单位资产账户。
(三)资产账实核对
由原资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登记核对,对于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对于遗失的资产,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实核对完成之后,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编制资产移交清册,明确每件资产在新单位的管理人及管理部门,经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审核后报原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产实物交接和账目交接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并、分设各单位的资产移交清册核查确认后,由原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移交或网上账目调剂流程等手续,资产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移交时应在尽量不改变原资产管理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
第十一条 机构调整相关单位应在实物资产交接到位后的15日内办理完账目交接手续,若不能及时完成交接手续,学校将暂停配置相关单位或管理人的资产。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调整后,涉及公共场所的固定资产(如教学楼、图书馆、会议室、实验室、体育馆、食堂等公共区域的资产),由调整后的单位指定资产管理人负责,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若不能及时确定资产管理人,学校将暂停配置该单位相关资产。
第三章 工作场所变动的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工作场所变动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场所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在搬迁前清查盘点所有资产,凡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在新工作场所继续使用。留在原办公场所且因体积、安装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搬迁的资产,应编制资产移交清册,明确留置资产的存放地点、资产管理人,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原单位与后续入驻单位做好资产账目、实物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变动产生的资产账目交接手续应在资产实物交接后15日内完成,明确资产归属和管理责任。因原单位、后续入驻单位或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导致资产损坏、丢失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并作为今后该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人员变动的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人员变动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校内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出、离职、离世等行为。
第十七条 校内人员岗位变动,应办理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凡未办理完成移交或变更手续的,不得在新岗位申请配置新资产,原资产管理单位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其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所有教职工调离本校、辞职或退休,必须将其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家具等各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移交,凡未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资产移交手续应在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前一周完成交接手续。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因故离世的教职工,存放在单位办公场所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因工作需要未存放在办公场所的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在30日内寻求家属配合办理;若家属无法配合或联系不上,由资产管理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条 因所在单位管理不善(如未及时督促移交、资产台账失管)导致资产损坏、丢失且无法追回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失责责任认定,列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对该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减。
第二十一条 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的闲置资产,统一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新调配。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类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主要责任人,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向资产管理人下发清查盘点任务,资产管理人应配合完成清查并反馈资产状态,最后由资产管理员整理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资产清理、转移和交接事项,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一)因机构调整所涉及的人员岗位变动事项,需要党政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机构调整文件,以正式公文形式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因中层干部调整所涉及的人员岗位变动事项,需要组织部及时将有关中层干部调整文件,以正式公文形式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科级及以下人员校内岗位变动事项,需要人事处在岗位变动审批流程完成后,及时通过学校内部办公系统或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清单,将涉及岗位变动人员信息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所有人员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此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