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各院(部、所)、相关中心:
现将《沈阳化工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7月9日
沈阳化工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相关活动,涵盖教学、科研、实训等领域,包括实验室、专用库房等。
第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履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是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及标准;负责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手续;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对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相关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建立动态台账以及相关档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负责人作为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每日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问题须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管理,监督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违规行为,保障药品安全。
第七条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出入口必须按标准设置防火、防盗安全门,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窗口、通风口需采取实体或电子防护措施,确保库房安全。其中,防盗安全门等级不得低于乙级,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同时,库房内设置的钢筋栅栏、钢管栅栏、钢板栅栏等,均应按照规定规格设置,确保牢固可靠,防止外部非法入侵。
第八条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防爆储存柜,且需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规定,柜体应固定于承重墙体,远离热源、火源及出入口,外部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类别及危险警示。使用单位须建立《易制爆化学品取用登记台账》,严格控制物品取用流程。
第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出入口或存放部位,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覆盖储存场所出入口及防爆柜操作面,确保无监控死角,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具备远程调阅功能;系统具备校时功能,保证设备时钟准确;配备备用电源,满足主电源断电后各系统运行时间要求。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量填写《沈阳化工大学易制爆化学品采购申请表》,经二级单位、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确认,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或备案后,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前,管理人员严格检查包装、标签、标识,核对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核对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危险特性告知书,确保与采购凭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入库。
建立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入库时间、供应商、批次、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录入管理台账,并留存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
易制爆化学品要求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控制储存量,不得超量储存,要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出库后及时更新管理台账,确保库存信息准确;科研团队领用需经导师签字确认,学生领用需由教师全程监督;实验结束后,剩余化学品要做好退库记录,及时退回储存场所。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掌握化学实验基本技能,了解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方法,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应编制实验指导书,严格管理实验过程,防止发生腐蚀、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内应配备专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实验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化学试剂。
第十六条 废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置,应做好全程记录及控制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暂存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
第十七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期集中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对暂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统计,协助做好转移处置工作。在校外实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规在当地处理,禁止运回学校。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同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启动校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并按规定上报校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三级安全检查体系,实行常态化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层面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进行专项自查;实验室与库房责任人每日进行岗位巡查,形成“日查、周检、月总结”的闭环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私自购买、留存、使用和处置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学校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未及或未尽事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