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3-16 点击数:

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严格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遵循谁出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坚持直接管理、归口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学校重大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和纠纷调处方案。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并完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出租活动合法合规;

(二)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事项,建立出租项目审批备案机制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负责核定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自然状况如房屋使用面积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国有资产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租金底价

(四)负责协同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开竞价等招租工作,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协议,对租金收缴、违约追责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清查、登记、汇总和监管。

依据学校统筹安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学校相关单位实施出租具体管理。受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出租申请,参与公开竞价招租,参与合同起草签订和归档,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交付回收、租金及水电费催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的详细申请材料及报批报备所需的相关文件

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的承租的经营和使用行为,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负责处理与承租之间的法律纠纷,督促承租整改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等事项,执行学校对违约问题的追责决定;

负责定期汇总国有资产出租情况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积极配合其开展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收至学校财务统一账户出租合同的法律审定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计划财务处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收益核算,开具合法票据,并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流程:

委托管理单位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详细梳理,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出租申请并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明确拟出租国有资产的具体范围、用途及出租条件,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决策

(三)校长办公会对出租申请审议通过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委托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完整材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正式启动出租计划实施程序。

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设定不低于评估价值的招租底价,通过省级招标平台发布招租公告,遴选承租方

(五)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招租结果,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的出租合同,并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十一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若确需延长至3年以上,出租方须明确租金递增方式并分阶段调整租金标准,且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内严格禁止承租方转租、转借、转让。

第十 出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直接续租,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

第十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房产、土地出租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半年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留在学校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履约保证金于租赁期满后根据学校规定进行退还。承租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四 承租方对租赁房产实施维修、装修、结构改造或增加设备等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所有装修改造费用均由承租方全额承担。若因承租方装修改造导致租赁房产出现损坏,承租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修复、加固、重建、国有资产价值贬损等一切费用及损失。

第十五条 承租期内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取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等),需按照学校后勤管理处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

十六 承租有下列不诚信情形的,学校有权采取追缴租金、勒令停止违规及破坏行为、解除承租合同、法律诉讼等措施;情节恶劣且拒不整改的,学校可限制或取消其  在后续国有资产出租中的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利用出租的国有资产从事违法活动的

损坏室内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拒不赔偿的不按承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3个月的

材料系伪造或存在不真实内容,以欺骗手段获得承租资格的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承租合同约定,应交回国有资产但拒不交还的

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配合学校管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的

承租擅自转租、分租、转借国有资产或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性质,无论是否收取报酬的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改造、破坏房屋结构的,经学校通知勒令整改后,仍不改正或未按要求完全改正的

十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2.未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3.违规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独立执业;

4.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和公开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直属单位依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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