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化大发〔20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及《沈阳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化大发〔2024〕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化工大学所属党群及行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管理型学院、教辅单位及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物仓是对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及淘汰落后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剂的平台,旨在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优化配置,科学整合、盘活存量,物尽其用、厉行节约,动态管理、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物仓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二)负责公物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运行;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信息的收集、更新、发布,以及资产的调剂、处置等工作;
(四)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确保公物仓资产账实相符;
(五)对各单位的公物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公物仓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教职工的资产管理意识;
(二)负责核实、保管本单位申请纳入公物仓的资产,确保其可正常使用;
(三)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资产调剂、处置及账务变更等工作;
(四)定期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流程
第七条 学校建设线上公物仓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方式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展示、调剂。
第八条 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已超编制、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报废期限但尚能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更新等原因需要替换,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使用单位主动申请调剂的仍具使用价值的资产;
(六)各单位因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活动而购置,任务或活动结束后,使用效率较低的资产;
(七)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资产入仓流程:
(一)各单位需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入仓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符合入仓条件后,办理入仓手续;
(三)入仓资产信息将在公物仓信息化平台上进行公示,供全校师生查询。
第十条 资产出仓流程:
(一)各单位有资产需求时,应优先在公物仓信息化平台上查询并申请调剂;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调剂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安排供需双方进行资产交接;
(三)调剂完成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四)公物仓资产在没有完成调剂之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以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原使用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直至调剂手续全部完成。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流程:
对于长期无调剂需求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公物仓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公物仓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定期对公物仓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处置公物仓资产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严禁利用公物仓管理进行资产置换。对于接近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以及折旧期限的资产,在纳入公物仓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购置同类资产。在公物仓资产完成领用或处置程序前,暂停相关资产的新增购置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