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所)、处(室)、馆、中心:
现将《沈阳化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4月28日
沈阳化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公用房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公用房能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沈阳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配套建筑。学校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与使用以“分类管理、定额核算、教学保障、科研有偿、动态调整、超额收费”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用房一级管理主体,负责统筹规划全校公用房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开展监督检查。校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各类公用房总量调配原则,审批配置方案,并监督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各类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受理使用单位的用房需求申请,组织开展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工作;
(三)落实公用房规划、配置及调整方案;
(四)对学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五)推进公用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数据统计与信息维护,实现管理数字化、台账化,保障基础数据准确完整;
(六)受理公用房出租申请,审核出租资质,备案出租合同,并核定租金标准。
第六条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和直附属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公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需成立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公用房有效使用、安全完整;
(二)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内部用房,建立详细的公用房台账;
(三)具体贯彻执行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按时缴纳本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四)配合学校做好公用房资源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公用房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校领导办公用房的规划配置、调配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设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负责财务核算及费用收取工作;
(三)教务处:统一调配管理各类教室,包括校、院(部)公用和专用教室,制图教室、语音教室、机房、智慧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等附属用房;
(四)后勤管理处:统筹协调公用房维修工作;负责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的使用管理;
(五)保卫处:统筹管理公用房消防及安保工作,组织消防安全督查;
(六)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协助资实处开展使用单位用房核算工作;
(七)出租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出租的公用房进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公用房配置
第八条 公用房配置应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将依据各单位的性质、功能、发展需求及现有资源状况,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制定公用房的配置标准,以满足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多元化需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使用单位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具体的配置标准,确定各使用单位的用房类别、地点和面积,通过配套实施细则确定其定额配置面积及有偿使用面积,依此确定公用房资源使用费额度。
第十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使用对象和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指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党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及其他综合用房。其配置与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超额收回”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进行合理配置。
(二)教学科研实体单位用房
指学校设立的学院(部)、独立建制科研机构使用的行政办公、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实验实习等用房,包括行政用房、教师教研用房、教学实验用房、人才用房、学科平台用房和科研用房等,其中科研用房包含科研仪器设备用房、研究生工位等功能区域。其配置与使用遵循“办公定额、教学保障、科研有偿、分类核算”的原则。
(三)公共服务用房
指用于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等公共需求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网络中心、校医院、公共会议室、礼堂、体育场馆等。其配置与使用遵循“合理配置、定向使用、开放共享”原则。各单位需按学校要求提交资实处审核备案后,对其负责的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符合规定用途的管理。
(四)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
指学生公寓、教师单身公寓、食堂、浴池、物业用房、变电所、泵站、换热站、门卫室、校园环境及基础设施维护用房等。其配置与使用遵循“按需核定、专项使用”的原则。以学校的现状为准,暂不规定额度,根据上级政策、实际需要及房源情况进行调配。
(五)商业(企业)用房
指用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发展及师生生活的经营性公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校办企业用房、校企合作机构用房、校园商业服务网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经营性用途用房。其配置与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市场导向、有偿使用、规范运营”的原则。学校基于校园规划和功能定位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公益性商业配套,合理引入市场化服务,推动校企合作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用房授权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并将竣工图电子版提供资实处备份。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交资实处归档,并会同资实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转固办法,及时办理房屋资产入账及调账等业务。资实处依据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或学校调配方案,完成公用房调配及使用分配。
第十二条 基础实验中心及合成楼的整体资源配置权限由资实处统一管理。后续因功能调整、项目结束、人员变动等原因腾退或释放的空间,由学校统一收回,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再分配,以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逐步构建资源共享机制。对符合共享标准的会议室、报告厅等实行预约制管理,由资实处统筹协调使用,不计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
第十四条 门牌号是房产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因房间拆分、合并需变更门牌号的,使用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附图纸说明),经资实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调配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签约”的流程进行,各使用单位向资实处提交用房申请,依据调配面积大小,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面积在100㎡(含)以下的零散调整,由资实处提出建议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面积在100㎡以上的,由资实处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涉及学校范围内大面积调整的,由资实处牵头制定调整配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公用房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享有对所配置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占有、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干扰或变更。使用单位须自行使用所配置的公用房,不得违规转租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内部用房管理,合理分配资源,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离职、辞退、校内调动等)占用的房间。离岗人员须在办理离职、调动等手续前,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作为公用房的直接管理者和维护者,需履行合理使用、照管维护责任,承担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自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为提高使用率,防止房源浪费,凡非合理使用或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收回前由资实处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限期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或腾空申请;逾期未处理的,启动强制收回程序,相关费用(如腾空清理费)从原使用单位经费中扣除。腾空房的钥匙由使用单位交回资实处。陈旧或报废仪器设备等资产占用公用房的,应及时履行报废或调剂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使用权,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在屋面或楼内公共空间修建临时建筑或改作他用,资实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人不得损坏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改造、扩建,不得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资实处有权制止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建、改造、装修等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逾期未恢复的,学校收回相关房屋。因使用需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内接水、接电和安装仪器设备,须向资实处申请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操作的,资实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采取通知约谈、限期腾空、停水停电、更换门锁等方式收回公用房使用权,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擅自改建、扩建或违规装修;
(三)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封闭公用场所或挪作他用;
(四)擅自占用、出租、出借、转让、转借、调换公用房;
(五)擅自将学校房产用于投资、联营、入股、抵押;
(六)擅自将公用房作为临时工、单身教师宿舍及家属户用房;
(七)学校教职员工退休、离职、辞退、校内调动、调出时未按规定退还工作用房;
(八)公用房无故闲置半年以上;
(九)未按约定归还房屋或不服从学校统一调配,逾期不搬迁、不移交;
(十)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十一)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公用房收费
第二十四条 纳入公用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行公用房有偿使用与调节机制,实施全成本核算管理。原则上每年由资实处牵头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进行一次集中核算,以核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用房定额配置、费用结算及资源动态调整的依据。资实处将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严格核算各单位的定额配置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精准确定应缴付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进行单独核算,为学校及各使用单位设立专项经费账号,用于核算学校和各使用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收缴与管理,确定缴费金额,落实经费账号,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按年度核算,一年按12个月计算。本年度收取上一年度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资实处提供各单位应缴费用进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可以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横向及预算内纵向经费的资源占用费等)、创收经费、经营服务收入及其他相关经费中开支。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公用房收费标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并上缴学校。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首次欠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要求使用单位限期缴清;逾期未缴的,除直接划转欠费外,暂停其当年度用房调整申请资格并校内通报;连续两年未足额缴纳的,依据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定额面积相应比例,具体比例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公用房建设及房源情况,对未达到定额标准的单位逐步调整补充,优先保障教学用房需求。
第三十二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上交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后,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正式委托资实处作为管理部门,遵循“以房养房”的良性循环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不得申请增加公用房:
(一)不履行公用房管理义务,现有房屋使用效益低下;
(二)不按规定缴纳公用房资源占用费;
(三)执行学校公用房配置方案不彻底,未按期腾空交回房屋;
(四)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用房使用人、使用用途、建筑格局等发生变化,使用单位需及时向资实处报送信息变更情况,确保资实处动态掌握用房状态。资实处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定期核对房产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用房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等)须经学校批准,由资实处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特殊用房需求(如高层次人才、重大科研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由资实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配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可突破常规定额限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公用房面积未做特殊说明的均为“使用面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本办法,配套制定《沈阳化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配置流程、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实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沈阳化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创建节约型学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群及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型学院、教辅单位的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其他内设机构行政人员的办公用房配置与使用,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通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超额收回”的原则。
第五条 资实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核定、配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配置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使用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定额标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及其他辅助用房)及专项业务用房。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两项指标列入公用房定额核算,对专项业务用房按实际用房情况进行登记并单独核定。
(一)办公室用房面积配置。根据人事处确定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副部级 |
42 |
正厅级 |
30 |
副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二)服务用房面积配置。各单位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按本单位在编党政管理人员人均不超过6平方米确定。
(三)专项业务用房配置。因业务需要增加设立的特殊办公需求用房(如监控室、考务室、保密室、“大厅式”用房等),由使用单位向资实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配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控制标准调整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各类人员可使用办公室的上限面积标准,非待遇标准。
第九条 办公室超标的,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的先后顺序进行整改。严禁“只加桌子不加人”、临时隔断等虚假整改。原则上不得对现有办公室进行隔断等工程改造,确需改造的,房间隔断后的面积部分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作公共用途或他人使用,否则,仍被视为本房间办公人员用房面积。
第十条 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及调整变化情况报资实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在学校范围内只能按其行政职务级别配置一处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双肩挑”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规定配备办公用房,其教学科研业务用房不能与办公用房合用。
第十三条 因扶贫、挂职、借调等原因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编制在学校的,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
第十四条 离职、离岗、退休人员须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前腾退原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服务用房或专项业务用房不统计在个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为方便工作,相关人员可以在上述房间内办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除外。在服务用房或专项业务用房办公的工作人员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采取“大厅式”用房提供办公服务的,入驻行政工作人员须达一定数量,避免一人独用大面积房间等浪费现象出现。
第十七条 调整办公用房地点的单位,按照“调新交旧”原则,迁出单位应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退房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调整、交换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的办公用房,闲置时间半年以上的办公用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用房要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须经后勤管理处、资实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后报资实处备案。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明细台账,每年年初统计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资实处备案。资实处建立办公用房总台账,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承担用途把关、房屋安全维护、日常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定编额度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可能无法与配置面积精确相符。对于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超配置面积5%以内的,为允许误差,可视为符合配置标准,但个人办公室用房面积须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沈阳化工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生效,由资实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