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所)、有关中心:
为规范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化工大学
2025年12月1日
沈阳化工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二)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氧舱。
第三条 所有在我校管理范围内用于教学与科研实验工作的压力容器均适用本规定。凡购买、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校将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整体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当中,在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协助相关二级单位办理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等工作。
第六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明确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本单位压力容器动态管理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作为使用压力容器的基本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所在实验室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安装
第八条 购买压力容器时,应当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九条 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压力容器,也不得对原有压力容器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条 压力容器采购实行申购审批制,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申购程序如下:登录学校协同办公平台,通过分散采购流程提交采购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应由厂家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厂家无法安装调试的,应由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压力容器安装需在施工前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室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含安全负责人、施工安全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责任范围等)。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将技术资料移交实验室存档。
第四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装后,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书后,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30日内,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报所在二级单位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实验室应当根据设备运行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期间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实验室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书。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在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后均需及时更新其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设备作业人员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第六章 日常维护与定期检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实验室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逾期未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停用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大修、改造、移装、停用前,实验室应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批后方可实施。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更新二级单位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年限,实验室应立即停用,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结后,向所在二级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实验室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变更使用登记证,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章 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压力容器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九章 安全应急措施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二级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记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形成安全事故报告,上报学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及本办法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